“投資購買每份是6000元人民幣,購買以后就在伽潤公司的網站有一個賬戶,只要每天在網站點擊一下就有100元的分紅,到最后總共每份可以返現12000元。”這樣的理財回報是不是很誘人?殊不知,這高額回報的背后其實是一個非法集資的“套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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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,依法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。
據悉,2016年,臺山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在偵辦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過程中,發現廣州伽潤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集資詐騙的嫌疑。經深入調查,發現了被告人陶某與他人經營的上述空殼公司利用“套路”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。案發后,公司全體管理人員卷款潛逃。2016年8月,經公安部網上追逃,陶某在廣州落網。后臺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陶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間,被告人陶某向社會公開宣傳廣州伽潤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“微鼠寶”等“國家扶持”理財項目一份投資額為6000元,購買一份以后每天到“伽潤”的網站點擊簽到一次就可以返利100元/天,扣除10元手續費實際獲得90元/天,積累到1000元可以進行提現,每分紅到12000元就停止分紅,分紅來自“微鼠寶”的點擊率等大數據。
陶某以投資可獲高額回報且介紹他人投資可獲提成為名,成功吸收了受騙者吳某、李某、鄧某等人資金共431.4萬元;并通過受騙者吳某發展下線;后通過投資固定利潤的形式返還吳某、李某、李某寧、鄧某、伍某、黃某等賬戶共161.8萬元,但仍造成上述受騙者直接經濟損失共269.6萬元。經查實,廣州伽潤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。
臺山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陶某無視國家法律,明知廣州伽潤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經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,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,仍以投資該公司未經核實的投資項目獲取高額回報、介紹他人投資有提成為名,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介紹宣傳,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,數額巨大,且有其他嚴重情節,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陶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。
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脈。金融領域犯罪不僅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巨大威脅,也極大阻礙了良好營商環境的建設。提醒廣大市民朋友,商家要誠信合法經營,切勿觸碰法律紅線,市民群眾要不斷增強自身法律意識,自覺提高警惕性,擦亮雙眼,做到對“高息”誘餌不動心,對金融投資不盲目跟風,防范上當受騙、誤入非法集資陷阱。
(來源:防騙大數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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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廣東網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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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五港小編1